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律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德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匯徠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2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