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
- 原告
- 和興商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小雯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被告
- 碧根陽光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施獻宗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佳
林日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偕同證人吳世皇到場。
原告另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將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述104年7月30日之會議錄音記錄製作錄音譯文送交法院,並將繕本逕寄被告,被告則應於收受錄音譯文繕本5日內就該錄音譯文表示意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