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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

原告
和興商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小雯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碧根陽光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獻宗
訴訟代理人
吳宜佳

      林日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偕同證人吳世皇到場。

原告另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將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述104年7月30日之會議錄音記錄製作錄音譯文送交法院,並將繕本逕寄被告,被告則應於收受錄音譯文繕本5日內就該錄音譯文表示意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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