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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林士傑
  •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葉俊宏

  • 原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540號原   告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被   告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明示就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兩造合約支付工程尾款,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訂購單約定:本契約而發生之權利義務的相關訴訟,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原告向本院起訴,顯屬有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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