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568號
- 原告
- 張瑞發
- 被告
- 金兔工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