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588號原 告 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官佳慧 被 告 張容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零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祥新企業社之原獨資負責人,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方變更登記為祥新企業社負責人,然被告未清償其以祥新企業社名義所欠債務,原告為使商號順利繼續營運,方為被告清償債務如下﹕㈠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大樓清潔及廚房餐廳工作委外採購案」104年2月份員工薪資:本專案員工為訴外人姚惠玲等6人,皆為祥新企業 社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72,501元。㈡國立宜蘭大學清潔打掃人員104年2月份薪資:本專案員工為訴外人李祥銘等4人,皆為祥新企業社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 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8,400元。㈢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104年度台北工作站辦公 廳環境清潔維護」104年2月份員工薪資:本專案員工為訴外人林菊英,為祥新企業社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11,811元。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104年度清潔維護勞務」104年2月份員工薪資:本專 案人員為訴外人張淑媚,為祥新企業社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13,053元。㈤審計部台中市審計處「104年度辦公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104年2月份員工 薪資:本專案人員為陳詩菁,為祥新企業社所雇員工,104 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 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5,425元。㈥高雄市政 府客家事務委員會「104年度美濃客家文物館內外公共設施 清潔維護案」104年2月份員工薪資:本專案人員為訴外人張福龍等3人,皆為祥新企業社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 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27,572元。㈦苗栗縣政府「104年度苗 栗縣泰雅原住民文化產業區環境清潔維護勞務」104年2月份薪資:本專案人員為訴外人林仙汝等3人,皆為祥新企業社 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25,518元。㈧台中市西屯區公所「104年度地下道及人行陸橋清潔維 護案」104年2月份薪資:本專案人員為訴外人蔡元明,為祥新企業社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6,551元。㈨宜蘭縣政府衛生局「104年度辦公廳舍環境清潔維護服務」104年2月份薪資:本專案人員為訴外人李祥銘等3人,皆為祥新企業社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 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28,852元。㈩衛生福利部「中興新村辦公室清潔外包勞務採購」104年2月份員工薪資:本專案人員為訴外人周阿尾,為祥新企業社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11,071元。內政部營建署「103年中區辦 公大樓清潔委外服務案」、「104年中區辦公大樓清潔委外 服務案」104年2月份員工薪資:本專案人員為訴外人張惠雅,為祥新企業社所雇員工,104年2月份薪資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之薪資應由被告支付,按比例,原告代被告清償計11,598元。祥新企業社104年1月份健保費用:104 年1月祥新企業社健保費全數為被告之債務,已由原告代清 償計43,531元。祥新企業社1月份勞保費用:104年1月祥 新企業社勞保費全數為被告之債務,已由原告代清償計34, 842元。祥新企業社104年1月份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104年1月祥新企業社勞工退休金提撥費全數為被告之債務,已 由原告代清償計28,453元。祥新企業社104年2月份健保費用:104年2月祥新企業社健保費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應由被告支付,原告代被告清償計5,727元。祥新企 業社104年2月份勞保費用:104年2月祥新企業社勞保費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應由被告支付,原告代被告清償計9,669元。祥新企業社104年2月份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 :104年2月祥新企業社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已由原告支付,104年2月16日前應由被告支付,原告代被告清償計7,226元 。明台產物保險費用:被告任祥新企業社負責人時,與明台產物保險簽立保險契約,投保責任險,被告既為要保人,則當為保險費債務之債務人。縱原告變更登記為祥新企業社負責人,該保險費債務人仍為被告,原告代被告清償保險費19,822元,被告自應返還。汽車分期貸款費用:被告購車之貸款,因該車已移轉予原告,並供原告使用,原告不察代清償計7,273元,被告自應返還。BRT徵人廣告費用:被告於104年1月18日刊登徵人廣告之支出,原告代為清償計2,800元。104年1月1日至104年2月16日營業稅費用:原告變更登記為祥新企業社負責人後,代被告清償90,690元。BRT 垃圾清運費用:BRT垃圾清運費用係祥新企業社之營運支出 ,為被告任負責人時委請垃圾清運業者清運垃圾之費用,104年2月份金額為14,000元,已由原告支付,依比例分擔,被告尚應給付返還8,000元),以上合計480,385元,為此依據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認諾原告之請求,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480,3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4年8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290元(裁判 費5,290元)。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