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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59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5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鄧幀庭
即被告
鄧幀藝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施佩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明賢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59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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