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5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5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幀庭
- 即被告
- 鄧幀藝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施佩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明賢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