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陳俞安、羅美秀
- 原告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盧張寶明、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原 告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黃寶賢 被 告 盧張寶明 盧啟羣 盧啟文 盧啟誠 盧啟慎 陳益增 陳語辛 陳佳怡 被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 地號(地目建、面積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暨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 平方公尺)暨增建部分,准予變價,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語辛、陳佳怡、盧張寶明、盧啟羣、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青公司),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其中被告陳語辛、陳佳怡、天青公司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中被告盧張寶明、盧啟羣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暨同段000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平方公尺)暨增建部分( 註:鈞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270 號強制執行事件,暫編為同段945 建號)(以下合稱系爭房屋)為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又兩造就系爭房地未訂有不能分割之特約,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迄不能協議為分割,爰依民法第823 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房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卷附之系爭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卷為憑,並為被告盧張寶明、盧啟羣、盧啟文、盧啟誠、盧啟慎、陳益增到庭及被告天青公司具狀所不執,自堪可信為真實。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觀諸卷附之系爭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得知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平方公尺)為二層樓建築(註:層次面積各為41.52平方公尺)暨增建部分(註: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2 70號強制執行事件,暫編為同段945建號)為第1層第3 層。是以,系爭房屋性質上難以原物分割為方法,故認為變賣系爭房屋,以價金分配於兩造之分割方法,為最妥適公允之分割方法,並能徹底解決共有關係。從而,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屋,自應以變價之方式,為本件分割之方法為宜,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定有明文。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就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附表: ┌──┬─────┬─────┬─────────────┐ │編號│訴訟費用應│ 共有人 │ 備 註 │ │ │負擔之比例│ │ │ ├──┼─────┼─────┼─────────────┤ │ 1 │7分之1 │盧張寶明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2 │7分之1 │盧啟羣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3 │7分之1 │盧啟文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4 │7分之1 │盧啟誠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5 │7分之1 │盧啟慎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6 │21分之1 │陳益增 │104年7月17日繼承取得 │ ├──┼─────┼─────┼─────────────┤ │ 7 │21分之1 │陳語辛 │104年7月17日繼承取得 │ ├──┼─────┼─────┼─────────────┤ │ 8 │21分之1 │陳佳怡 │104年7月17日繼承取得 │ ├──┼─────┼─────┼─────────────┤ │ 9 │70分之9 │天青聯合開│104年9月1日拍賣取得 │ │ │ │發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10 │70分之1 │海安開發股│104年9月23日贈與取得 │ │ │ │份有限公司│ │ └──┴─────┴─────┴─────────────┘ 以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亦為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暨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 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平方公尺),各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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