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6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29號
- 原告
-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恆安律師
- 被告
- 張麗紅即滄海書局
- 訴訟代理人
- 陳展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0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