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6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629號

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恆安律師
被告
張麗紅即滄海書局
訴訟代理人
陳展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0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