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原 告 劉駿鋒 被 告 兆豐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