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
- 原告
- 劉駿鋒
- 被告
- 兆豐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