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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

原告
劉駿鋒
被告
兆豐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1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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