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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8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18號

原告
美極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賢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複代理人
許靜娟
被告
凱樂視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昭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複代理人
李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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