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34號原 告 惠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宏 被 告 蔡京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以104年度 補字第21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不足裁判費新 臺幣176,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已於104年10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