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黃渙文
- 當事人林紫鈴、楊茗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49號原 告 林紫鈴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楊茗崴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行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1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2樓之1房屋103、104年度課稅現值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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