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9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976號

上訴人
王怡欽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順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451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當事人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王怡欽個人,王怡欽以個人上訴人名義提出上訴狀,並非合法,請補正並提出合法上訴狀,或到院補蓋吉鍵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