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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高士傑

  • 當事人
    王怡欽與被上訴人玉順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976號上 訴 人 王怡欽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順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451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當事人為吉鍵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王怡欽個人,王怡欽以個人上訴人名義提出上訴狀,並非合法,請補正並提出合法上訴狀,或到院補蓋吉鍵股份有限公司大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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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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