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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050號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050號

原告
盧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 喜律師
被告
公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中山」之記載,應更正為「太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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