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18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被 告 宏威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德和 被 告 久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以104年 度中補字第25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2,26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已於104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