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34號原 告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 被 告 楊水圳 訴訟代理人 江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一樓A(面積0.43平方公尺)、四樓B、C(面積分別為1.83平 方公尺、0.17平方公尺)、二、三樓C(面積0.17平方公尺)部 分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76年間向富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街00巷00號之預售屋(建號: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大里市○○ 段000地號),原告自77年起偕同家人搬入上開房屋,居住 至今。被告則於90年間購買並搬遷入住原告隔壁之門牌號碼臺中市○○街00巷0號房屋(建號: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被告於喬 遷之初向原告表示,欲將大門部分向院子推出並加蓋鐵捲門,施工時,須借用兩造間之牆壁,同時保證絕對不會侵及原告之所有權,而原告為敦親睦鄰之故,遂欣然允應之。然被告之庭院完工後,原告始發現,被告竟沿原牆壁、侵越原告所有土地、另外蓋出一道白色牆壁及柱子,包覆兩造原共有牆壁,原告對此多次向被告抗議,被告均置之不理,嗣又沿前開越界牆壁處,往上加蓋2、3樓違章建築。更於100年間 ,將該越界建築延伸至房屋後方,自原告防火巷處直接往外、往上加蓋至4樓,造成防火巷之阻塞。因被告嗣後興建之 上開白色牆壁、柱子及2樓至4樓之違章建物,占用原告所有臺中市大里市○○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一樓A(面積0.43平方公尺)、四樓B、C(面積分別為1.83平方公尺、0.17平方公尺)、二、三樓C(面積0.17平方公尺)部分,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之聲請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拆除沒有意見,但必須按附圖所示占用範圍予以拆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係門牌號碼臺中市○○街00巷00號房屋(建號: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大里市○○ 段000地號)之所有人,被告則係原告隔壁之門牌號碼臺中 市○○街00巷0號房屋(建號: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之所有人,被告 嗣後興建白色牆壁、柱子及2樓至4樓之違章建物越界占用原告所有上開土地,如附圖所示之一樓A(面積0.43平方公尺 )、四樓B、C(面積分別為1.83平方公尺、0.17平方公尺)、二、三樓C(面積0.17平方公尺)部分等情,業據其提出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現場拍攝相片等為證,並有本院104 年3月27日勘驗筆錄及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如附 圖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加蓋之違章建物占用原告所有土地,既係無正當權源,即屬無權占有。從而,原告本於前開所有權規定之作用,訴請被告應將無權占用原告所有臺中市大里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一樓A(面積0.43平方公尺)、四樓B、C(面積分別為1.83平方公尺、0.17平方公尺)、二、三樓C(面積0.17平方公尺)部 分地上物予以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