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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
    林俊弘

  • 原告
    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翁麗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58號原   告 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弘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翁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前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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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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