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林俊弘
- 原告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翁麗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58號原 告 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弘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翁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前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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