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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致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5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