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致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