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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866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66號

原告
銘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銘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就㈠本件請求權之基礎;㈡所指本票應否一併返還予共同發票人黃松柏;㈢訴之聲明第2項之「連帶」2字是否誤載;㈣第一次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為何,於文到翌日內具狀陳報並附證明,且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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