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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877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77號

原告
好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銀
訴訟代理人
王秋萍
被告
台灣觀光休閒農園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董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28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註:

(一)原告應具狀說明:1.原告所主張應收費用新臺幣1,400,000 元,其中超出委辦合約書第4 條活動費用新臺幣1,255,543 元之部分,是否得被告同意;2.編號00000000號之茶根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與原告有何關係,何以得作為請款依據。

(二)被告應具狀具體說明原告提出之單據有何不符契約之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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