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8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877號
- 原告
- 好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銀
- 訴訟代理人
- 王秋萍
- 被告
- 台灣觀光休閒農園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董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28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註:
(一)原告應具狀說明:1.原告所主張應收費用新臺幣1,400,000 元,其中超出委辦合約書第4 條活動費用新臺幣1,255,543 元之部分,是否得被告同意;2.編號00000000號之茶根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與原告有何關係,何以得作為請款依據。
(二)被告應具狀具體說明原告提出之單據有何不符契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