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986號原 告 陳彥霖即晉翔輪胎行 被 告 林品怡即良泰水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及10月間陸續將車牌號碼:0000-00、L7-5242、8231-SG號3部汽車交由原告修理、保養,共計積欠新台幣(下同)10萬4000元。然被告迄今分文未償,屢經原告催款,均未獲置理。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承攬報酬。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4000元,起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卷附之報價單(正本)多紙、支票暨退票理由書影本各乙紙為憑。支票暨退票理由書部分,經核與各該原本、正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委由原告修理、保養車輛,而尚有上開報酬尚未給付。則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4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