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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簡雅雯

  • 原告
    鴻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原   告 鴻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雅雯 訴訟代理人 簡東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林觀道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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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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