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
- 原告
-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被告公司其董事長目前缺額,是被告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應由原告再具狀陳報。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