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黃家慧
- 當事人愛就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02號原 告 愛就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默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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