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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5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54號

原告
林筱茜
訴訟代理人
李文昌
被告
家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玉君
被告
陳茂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寶企業社、陳茂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2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該現值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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