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54號
- 原告
- 林筱茜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昌
- 被告
- 家寶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君
- 被告
- 陳茂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寶企業社、陳茂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2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該現值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