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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1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166號

原告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峰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2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是原告應補提起訴狀含證物之繕本1份,並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552-AP號營業聯結車行車執照影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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