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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2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34號

原告
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3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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