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吳蕙玟
- 當事人富士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59號原 告 富士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展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71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