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65號原 告 匯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劭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