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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簡賢坤
  • 法定代理人
    沈劭蘭

  • 原告
    匯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65號原   告 匯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劭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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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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