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372號

確認界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72號

原告
陳阿堂
被告
新盟輪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盟輪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45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故確定不動產經界之訴,必須兩造對於不動產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在客觀上有不明確之情事,請求法院判定其界址,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參見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民事法律專題研究第612至614頁)。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第五項所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確認兩造相鄰之土地界址,而非對於土地所有權有所爭執,足見本件原告起訴之目的係請求法院確認並判定其土地之界址,依上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7,33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