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原 告 富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盈企業社即李芳下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