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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陳泳蓁

  • 原告
    威銓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409號原   告 威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泳蓁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振坤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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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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