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554號原 告 朱冬梅 紀維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臣廣報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朱冬梅、紀維翎提起本件給付薪資訴訟,係分別向被告請求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08,225元、34,112元,故原告朱冬梅、紀維翎於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08,225元、34,112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分 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1,000元。惟本件原告2人係因請 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是本件原告朱冬梅、紀維翎,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555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朱冬梅、紀維翎,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各別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5、500元(合 計共1,0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