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被 告 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8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