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49號
- 原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 被 告
- 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
-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8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