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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59號

原告
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炳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昌電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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