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7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64號
- 原告
- 張崇華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慢用美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慢用美食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