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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18號

原告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凰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侑有限公司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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