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69號原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端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