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
- 原告
- 陳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南屯文山加盟店)、郭眾為、吳耀宗、廖松恩、許哲雄、陳孟詮、真善美地政士事務所、黃怡臻、謝蕙艮、陳咨伯、廖柏崇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