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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林秉暉

  • 原告
    陳宥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原   告 陳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南屯文山加盟店)、郭眾為、吳耀宗、廖松恩、許哲雄、陳孟詮、真善美地政士事務所、黃怡臻、謝蕙艮、陳咨伯、廖柏崇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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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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