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60號
- 原告
-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吳恆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麗紅即滄海書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