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23號
- 原告
- 峰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4,1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