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3號原 告 林清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顏皇修等2人間請求 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451元,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