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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林清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53號原   告 林清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顏皇修等2人間請求 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451元,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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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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