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66號
- 原告
- 裕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自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