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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6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66號

原告
裕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自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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