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
- 原告
- 劉駿鋒
一、原告與被告兆豐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原告起訴狀稱系爭本票非原告簽發、印章亦係盜刻,請陳報原告之銀行帳戶帳號至少三家及平日原告親筆書寫姓名之資料,以供核對。
㈣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