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30號
- 原告
- 皇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劉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兆元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提出受損車輛(車牌號碼000-00號)之行車執照影本、車輛維修之工資、零件分別列計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收據(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卷所附之估價單未分列工資及零件)等、及請求被告賠償37,800元之計算依據等各1份,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