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91號
- 原告
- 鴻家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中和
- 訴訟代理人
- 王隆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國綠大地C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