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94號原 告 葉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佳慧即祥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