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29號原 告 劉佳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兒特時尚美睫即張秀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