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55號原 告 梁國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澳茶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71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