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71號原 告 王昌榮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郭眉萱律師 被 告 港澳茶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彥麟 人 被 告 趙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澳茶餐廳有限公司、郭彥麟、趙玉玲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先位之訴係請求被告港澳茶餐廳有限公司應原告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登載於被告港澳茶餐廳有限公司股東名薄上。如認原告其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則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之法律關係為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投資被告港澳茶餐廳有限公司之48萬元。是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件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先、備位之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依原告上開主張,其先、備位聲明所請求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50萬元、4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高之先位之訴而核定為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